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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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浮动机制不能逾越制度边界
张若渔

  6月15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据新华社)。
  虽然保监会制订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实现“奖优罚劣”,但“三年无违章方能降低30%费率”的浮动机制,却足以令每一个司机黯然神伤。因为,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便是非常遵纪守法、经验老道的司机,也很难保证自己在一年之内没有任何违章记录,更遑论3年。
  可以预期的是,如果此规定付诸实施,承受交强险费率上调“惩罚”的司机则会如过江之鲫,而享受下调“奖励”的司机则会如凤毛麟角般稀缺。如此一来,恐怕保监会“奖优罚劣”的初衷很难实现,反倒让保险公司成了唯一的“赢家”。
  说到底,这样的规定实在太过苛刻,也太过理想主义。高估机动车司机的主观能动性且低估客观条件的掣肘,其结果必然使得一项出于正义的制度沉沦于“理性的自负”,不仅不能“奖优罚劣”,反而激发逆反心理,耗散制度的合理性并增加制度运行成本。
  更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赋予一个险种行政处罚的“职能”是否合理、合法?
  从本分上讲,交强险只是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能及时获得补偿的一种救济措施。只要能达到这样的目的,交强险的使命即告完成。然而,保监会的这一规定却在交强险身上附加了更多的治理目的,试图最大化交强险的边际效益。这样一来,交强险具有了交通执法的属性,而保监会则实际上行使了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部分职权。
  这下问题就来了——既然在处理具体的交通事故时交警已经处罚了那些“有过错责任”的司机,那么,交强险的上浮费率岂不是违反了“一事一罚”的原则,涉嫌重复处罚?面对这种悖论,交强险浮动机制的正义性又体现在何处?
  设计一项制度,即使是出于公益目的,仍然需要谨守制度的边界。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行政命令,其根本目的并不是处罚,而是遵循一以贯之的逻辑,令社会公众能按照统一的规则来规范其言行,从而实现某一领域甚至整个社会的秩序化。所以我认为,让交强险归交强险、交通处罚归交通处罚,或许才是保监会重树交强险合理合法性的明智选择。